常務委員會與職務

組織發展委員會.組織責任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組織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1. 會員招募與輔導。
  2. 會員入會及退會。
  3. 檢舉非法業者及宣揚正派合法經營。
  4. 會員聯誼、規劃、輔導。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另設置副主任委員 1~2 人、委員至少 1 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 3 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 2 次,並於 11 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織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林文川

主任委員

組織發展委員會

劉騰農

副主任委員

組織發展委員會

張立謙

副主任委員

組織發展委員會

楊玉英

委員

組織發展委員會

活動交流委員會.組織責任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活動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1、國內外自強活動規劃、舉辦。
    2、參與或協辦全國地政盃、不動產聯盟或友會舉辦之運動賽事。
    3、參與各縣市公會、友會相關之活動。
    4、本會及區域聯誼活動之推廣與協助。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至少1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3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2次,並於11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織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鄭珮紾

主任委員

活動交流委員會

黃群耀

副主任委員

活動交流委員會

林士剛

委員

活動交流委員會

教育訓練委員會.組織責任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教育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1、定期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新訓課程,協助會員公司員工取得資格合法從業。
    2、定期從業人員專業訓練,協助辦理換照等相關事宜。
    3、擬定在職進修教育,配合考照專業課程,協助考照。
    4、擬定菁英特訓相關課程,提升經營績效。
    5、定期舉辦會員專題巡迴講座,提升人員專業知識與素質。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至少1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3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2次,並於11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織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林和淞

主任委員

教育訓練委員會

林義弘

副主任委員

教育訓練委員會

劉人豪

副主任委員

教育訓練委員會

賴駿樺

委員

教育訓練委員會

資訊文宣委員會.組織責任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資訊文宣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1、建構並強化公會網站及功能,並連結相關站,以利查詢利用。
    2、協助會員公司全面建立自身網站,創造網路商機。
    3、規劃公會定期刊物,促進人員專業知識,同時建立本會形象之提升。
    4、建構本會社群網站,使會員公司、從業人員與公會溝通無障礙。
    5、建立本會內部傳輸系統,網路系統,提供資訊透明化之服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至少1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3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2次,並於11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紀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織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李婕絲

主任委員

資訊文宣委員會

周佳蓉

副主任委員

資訊文宣委員會

張碩

委員

資訊文宣委員會

社會公益委員會.組織責任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社會公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1、協助舉辦公益或藝文等相關活動,建立我業公益形象。
    2、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對我業有益之社會活動。
    3、關懷弱勢從業人員。
    4、協助扶持弱勢團體。
    5、積極改善從業環境。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至少1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均為3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2次,並於11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織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廖家煌

主任委員

社會公益委員會

朱盈盈

副主任委員

社會公益委員會

鄧宇辰

委員

社會公益委員會

張美子

委員

社會公益委員會

陳梅琦

委員

社會公益委員會

法規宣導委員會.組織責任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法規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1、出席或委託專業人士參與政府機關與其他團體有關租賃住宅相關法規研討會議。
    2、邀集產官學界舉辦相關法規研討或座談會議,廣泛交換意見並綜合看法與結論供主管機關及全聯會參考。
    3、研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條文,以健全產業制度。
    4、適時提供現行之不動產相關法規資料予會員參考。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至少1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並於11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織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朱振華

主任委員

法規宣導委員會

劉柷彣

副主任委員

法規宣導委員會

陳冠曄

副主任委員

法規宣導委員會

林承濬

委員

法規宣導委員會

租賃糾紛協調委員會.組織責任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租賃糾紛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1、依租服全聯會租賃糾紛調解委員會之訂定辦法來執行。
    2、定期統計調解次數總表。
    3、將執行糾紛調解案例彙整,以供教材案例參考。
    4、宣導會員公司專業服務之作業來預防糾紛排除。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至少1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並於11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織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段斯瀚

主任委員

租賃糾紛協調委員會

林世旻

副主任委員

租賃糾紛協調委員會

陳信志

委員

租賃糾紛協調委員會

倫理規範委員會.組織責任

第一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會務需要設置。定名為「倫理規範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職責如下:
    1、依租服全聯會倫理規範委員會之訂定辦法來執行。
    2、推展協助會員公司建立標準作業 SOP 流程。
    3、提昇租賃住宅產業形象、建立專業服務之信任機制。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另設置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至少1人,均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同意並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五條 本會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三年,與當屆理監事同。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但每年不得少於二次,並於11月底前召開年度工作執行討論與擬定下年度工作計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之。

第七條 本委員會係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若需要推行工作或決議事項,均應以本會名義行文。

第八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會編訂預算統籌支應。

第九條 各委員會記錄均應向本會理事會備查。

第十條 本組織職責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組織職責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危佳芸

主任委員

倫理規範委員會

張智洋

副主任委員

倫理規範委員會

劉柷彣

委員

倫理規範委員會